12月3日,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煥寧簽署《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》(總局令第85號),并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該標準確定了15個方面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:超能力、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;瓦斯超限作業;煤與瓦斯突出礦井,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;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,或者不能正常運行;通風系統不完善、不可靠;有嚴重水患,未采取有效措施;超層越界開采;有沖擊地壓危險,未采取有效措施;自然發火嚴重,未采取有效措施;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、工藝;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;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,煤礦改擴建期間,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,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;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,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,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,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;煤礦改制期間,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,或者在完成改制后,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、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;其他重大事故隱患。同時對每個方面的重大事故隱患都進行了細化。
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,該標準主要依據《安全生產法》和《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》(國務院令第446號)而制定,為全國煤礦統一執行標準,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不再另行制定煤礦重大隱患認定事項。該標準與現行煤礦安全規定和工作實際相銜接,****限度地減少了引用標準判定重大隱患時的自由裁量權,提高了判定的可操作性。